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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住宅时,合同包含装修补偿款,房屋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固定资产入账原值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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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买住宅,合同里面附加了装修补偿款,房屋价值300万,装修补偿款80万,企业支付380万,但是房屋发票只有300万,装修补偿款没有发票,那么企业做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值是300万还是380万?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税费、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必要支出计入原值。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若12个月内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价计算扣除的折旧额不得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按支付380万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但无发票装修补偿款80万,计提的折旧,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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