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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预付款后运送包装好的食品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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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将包装好的食品商品进行运送,何时确认收入?是在商品出库时还是客户签收时呢?购销合同中有约定客户收到货后需要签收,公司用来核算三方运费。货物丢失亏损由运输方赔付给客户。(指传统销售渠道模式,非电商模式)2.货物运至客户的运费,公司委托三方的运费、公司自有车辆运输支出,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何账务核算?


答:1.确认收入时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据此,按合同约定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

2.运费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第十四条二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企业代收代付第三方的运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自营运输为单项履约义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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