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的进项税发票未抵扣,也不准备抵扣了,可以按照全额转入固定资产吗?
答:《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五)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据此,一般纳税人,在建工程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未抵扣,不准备抵扣,可以按照全额转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