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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8月11日起,纯运输收入不再按"快递服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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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兴业态发展,明确特定业务增值税处理规则,解决征管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主要针对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目归属以及网络货运平台特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规范,旨在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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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两部门发文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快递服务增值税税目明确


PART.01

政策原文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键解读:

1、明确税目: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明确定义:

(1)快递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快递末端网点。

(2)快递服务:核心是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全流程业务活动。

(3)快递末端服务:特指“收寄”和“投递”两个环节的服务。

(4)收寄服务:包括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环节。

(5)分拣服务:包括归类、封发等环节。

(6)投递服务:按约定方式将快件送达指定地址或收件人。

3、重要排除项:

仅提供运输服务:如果快递企业(或其部分)仅提供运输环节的服务(例如,只负责从分拨中心到分拨中心的干线运输),这部分收入不属于本公告定义的“快递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交通运输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这是核心区分点,企业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内容准确划分。


PART.02

适用主体范围

·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总公司。

·上述总公司依法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如省公司、市级分公司)。

·上述总公司或分支机构依法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如驿站、快递柜运营点、社区服务站等)。


PART.03

操作指引与注意事项:

·快递企业需严格区分业务类型:对于同时提供全链条快递服务和纯运输服务(如为其他快递公司提供干线运输)的企业,必须分别核算收入,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全链条按“收派服务”,纯运输按“交通运输服务”)。

·末端网点(如驿站)提供的收件和派件服务收入,属于“快递服务”的一部分,应按“收派服务”申报增值税。

·企业应完善内部核算系统,确保能清晰区分不同业务模式的收入。

·关注备案要求:只有依法备案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才属于公告定义的“快递企业”范围。


网络货运平台特定进项税额抵扣


PART.01

政策原文

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自行采购并交付其使用的特定燃料/能源和通行费,在满足条件下,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解读要点:

1、适用主体:必须持有有效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即“网络货运”牌照)的纳税人。

2、可抵扣项目:平台企业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

燃料/能源类: 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

通行费类: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3、抵扣前提(必须同时满足):

·条件(一)用途限制:上述燃料/能源和通行费必须专门用于该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具体运输服务。不能是平台自用车辆消耗,也不能用于非委托运输业务。

·条件(二)凭证合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且符合当前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的所有规定(如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认证/勾选相符等)。

4、关键定义

·网络货运经营:指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的经营活动。明确排除仅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的“无车承运”平台(即平台不承担承运责任)。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驾驶车辆、操作运输工具完成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可以是个人车主、运输公司等)。


PART.02

操作指引与注意事项

1、资质是前提:没有取得或未保持有效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平台,其相关支出一律不得按此政策抵扣。

2、采购主体必须明确:必须是平台公司自身名义采购并支付款项。由实际承运人自行采购再报销的模式,即使平台承担费用,其进项税不能由平台抵扣(此时抵扣权在承运人)。

3、交付与用途是关键:平台必须能证明燃料/能源确实交付给了特定实际承运人用于完成其委托的特定运输任务。这需要完善的业务系统(订单、运单、轨迹)、燃料/能源交付记录(如加油卡充值记录、充电记录、加气记录、电子凭证)、费用结算单据等作为支撑。通行费发票需能与特定运输任务关联。

4、严格区分业务模式:只有平台承担承运责任的业务模式适用此政策。如果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俗称“黄牛”模式),撮合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直接交易,平台不签运输合同、不承担运输责任,则平台发生的燃料/通行费支出(即使形式上支付了)不能按此政策抵扣。

5、凭证管理至关重要:必须确保取得的抵扣凭证合法合规。特别注意通行费电子发票需按规定取得(如ETC或财政电子票据)。不合规的凭证(如假票、信息不符、未按规定开具的票)不得抵扣。

6、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平台需建立从采购、交付、使用确认到凭证管理、抵扣核算的全流程内控机制,以应对税务核查。


执行时间与追溯力


PART.01

政策原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5年8月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解读要点:

1、生效日期:2025年8月11日。即该日期及之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快递服务收入确认、网络货运平台相关采购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对“未处理事项”的追溯

“未处理事项”指在公告生效日(2025年8月11日)之前已经发生,但在该日期尚未完成相关税务处理的事项。

对此类事项,必须追溯适用本公告的新规定。

例如:

(1)快递企业在2025年8月11日前已提供纯运输服务但尚未开票或申报的,应追溯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

(2)网络货运平台在2025年8月11日前已采购燃料/通行费用于委托运输、凭证合规但尚未申报抵扣(或之前因政策不明未抵扣),且该业务本身发生在公告生效前但未完成税务处理的,可追溯按新规抵扣(需满足新规所有条件)。

对“已处理事项”的不追溯:

“已处理事项”指在公告生效日(2025年8月11日)之前已经发生,并且在该日期之前已经按照当时有效的税收法规完成相关税务处理(如已按原税目申报缴税、已抵扣或已决定不抵扣并申报)的事项。

对此类事项,无论本公告规定对其是否有利,均不再进行调整。即“既往不咎”,维持原有处理结果不变。


PART.02

操作指引与注意事项

企业应立即梳理在2025年8月11日这个关键时间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

·对于该日期之后的业务:必须严格按新规执行。

·对于该日期之前的业务:区分“已处理”和“未处理”。

已处理:保持现状,无需也不得调整。

未处理:必须主动按新规进行补开票、补申报、补抵扣或更正申报等处理。

准确界定“未处理”是难点,企业应结合自身开票、入账、申报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重大疑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不追溯调整”原则旨在保持税收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对已结事项产生扰动。


PART.03

本公告的核心在于:

1、快递服务:明确全链条快递服务(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按“收派服务”征税,严格区分并排除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征税)。强调备案要求(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

2、网络货运平台抵扣:为承担承运责任的网络货运平台开辟特定进项抵扣通道(燃料/能源、通行费),但设置了严格条件:平台资质、平台自行采购、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专门用于委托运输、凭证合规。排除信息撮合平台。

3、执行时间:2025年8月11日为分水岭。之后业务必须按新规执行;之前业务需区分“未处理”(追溯适用新规)和“已处理”(不再调整)。

企业应对建议:

1、快递企业:立即审视业务模式,准确区分全链条服务与纯运输服务收入,调整核算与开票系统,确保备案合规。

2、网络货运平台:确认自身资质与业务模式(是否承担承运责任),建立严格的燃料/通行费采购、交付、使用跟踪及凭证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抵扣所有条件。

3、所有相关企业:梳理2025年8月11日前后相关业务状态,对“未处理事项”及时按新规进行税务处理,并做好资料备查。密切关注后续可能发布的征管配套细则或指引。

本解读旨在帮助理解政策要点,具体操作中涉及复杂情形或重大金额,建议寻求专业税务意见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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