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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公司通过积分奖励反馈顾客,这部分积分能否确认收入,以及何时确认收入?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服务型公司搞积分奖励反馈顾客,包括积分抵现和积分兑换商品,这部分积分能确认收入吗?何时确认收入?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9.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据此,企业促销买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扣除积分抵现与奖励积分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金额,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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