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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在一般销售收入和简易征收收入之间按比例划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公司交的增值税,一部分是一般收入也就是管理费收入产生的销项税,还有一部分是旗下资管产品按照简易计税计算的销项税。公司的进项税是否需要上述一般销售收入和简易征收收入之间按比例划分,并且对划分到简易征收下的进项,因为不能抵扣,因此要做进项转出?能不能认定进项税就只是专属于一般销售项目的进项税,而无需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据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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