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家公司出具两份审计报告,内资出的报告做税审提交区税务局,外资出的报告用于中外合资股东分红,数据也会提交另一个区税务局,这样会有哪些风险?
答:《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据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