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印刷企业购买纸张后根据客户的委托来印刷,然后再以书籍形式销售出去,参考的〔2005〕165号文按照9%开具发票,可以吗?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刷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的批复》(新国税函〔2002〕394号)第一条规定,印刷企业印刷销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货物注释》)中规定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印刷销售《货物注释》之外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据此,印刷企业接受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印刷销售《货物注释》之外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