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代驾券,乙公司拿去给客户使用,客户使用多少,次月核对,按实际使用结算。例如发了100张10元的券,6月份乙公司用了70张,那就按700元结算,但甲公司还要给他们3%的技术支持服务费。所以7月份乙公司最终结算给甲公司结算679元。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最终结算金额679元给乙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还是要按照700元确认收入,21元确认成本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无论双方如何结算,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代驾服务,应按700元确认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应按3%(21元)确认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作为甲公司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