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城市,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在各自城市申报,总公司立项做的研发项目,委托一部分给分公司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总公司,这要不要做结算,分公司要给总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据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分别计缴增值税。分公司受托总公司研发,总公司用于销售,无论是否结算,分公司应视同销售服务,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