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涉及劳务派遣用工中双方约定残保金由用工单位承担,该笔费用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并完成上缴工作,在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收取残保金时,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征税,进行差额列支呢?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据此,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扣除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不包括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