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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提供资金账户代管业务并收取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内蒙总公司北京分公司(非法人主体),现在承接了一项资金账户代管业务,用总公司名义和B公司签订合同,用分公司的一般户保管资金,(资金是代管,账面做其他应付)服务费用的结算用总公司,也是总公司给B公司开发票,这样在财务及税务口径是否可行?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据此:以内蒙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北京分公司提供资金账户代管业务并收取款项,增值税纳税地点应在北京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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