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医药研发生产企业,研发过程中(研发期间10年)购买原材料等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已全部认证,现药品上市销售,符合选择简易征收标准,企业也采用简易征收方式,那么前期的进项税额应按什么标准转、在什么时点做转出呢?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五)规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据此,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费用,对已计入进项税额在销售前应转入“生产成本”(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