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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A公司的股权激励转至子公司B公司后,能否计入B公司费用?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我们原来在A公司做的股权激励,但重组后很多做激励员工都转到子公司B公司了,A公司对这部分人员给出的股权激励,可以转到B公司,计入到B公司的费用吗?这样合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激励员工转到子公司,子公司与本公司收入无关的费用, 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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