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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子公司注销或债务重组后,担保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母公司A对子公司B的借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情况一:B公司注销后AB公司偿付的这部分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情况二:B公司没注销,A公司代偿后挂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现在A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这部分应收账款重组直接确认部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57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其一,因被担保人非被依法注销,不予税前扣除;其二,与被担保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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