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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能否作为外资银行手续费的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俄罗斯外贸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了账户,每个月要扣一些手续费。对 方说是外资银行,也不开具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企业通过对账单可以作为有效 的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 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 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 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境内外资银行收取手续费,应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未取得发票 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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