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借款利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八条(二)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企业从集团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