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购买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700万,家具及装修配套设施1300万,财务收到房产700万发票并入账,其余款项由股东支付,相当于股东和公司共同购买房屋,但房产证在公司名下,这样操作在企业所得税上有风险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与股东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凡合同、协议未约定作为股东投资资产,应按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股东赠予资产的发票,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