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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将无形资产作价入资,未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股东将无形资产作价入资,是一定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吗?不开具就要纳税调增吗?对应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此,股东将无形资产作价入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被投资企业取得应税项目未取得发票,应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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