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规划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收到的限定性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表里如何体现?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收到的限定性公益性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表里如何体现?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取得免税资格后,收到的限定性的公益性捐赠收入是否免企业所得税?对应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能税前扣除,这部分支出如何在汇算清缴表里填写体现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非营利组织收到的限定性的公益性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对应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填报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