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现金折扣情况下,对于现金折扣部分购买方和销售方做财务费用核算,这部分没有财务费用发票,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发生的现金折扣,凭提前付款协议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