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建筑工程的问题:施工方工程验收完成与业主签订结算协议,可是发生特殊情况无法持续经营,想将其债权债务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接上述工程相关材料欠款和质保责任并与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开发票收取工程余款,是否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据此,施工方提供建筑服务,无论如何结算,应按规定全额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包括质保金)。施工方转让债权债务,不征收增值税;购买方不予向业主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