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注册在北京海淀区,经营范围:加工饲料(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把生产工厂和环节放在丰台区的分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生产环节的账务都在总公司记账,销售也是以总公司名义对外,这样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三)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依据上述规定,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将货物移送总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关证据证明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位于丰台区且不在同一县(市),如无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条提供“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证明材料且未提供分配表,将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在丰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就地征收的涉税风险。
在增值税方面: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原则上应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申报,除非取得批准进行汇总申报。若实际提供货物或服务主体为分公司而由总公司开票,存在虚开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