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年4月1日实施!明确废止旧版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的相关条款及认定标准。
这一文件的出台,并非简单的政策更新,而是标志着我国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工作进入了一个体系更成熟、标准更清晰、管理更精细的新阶段。以下从几个关键维度跟大家一起探讨。
为清晰展示这一转型的具体维度,现将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的核心差异对比如下:
维度1:《办法》背景:
新《办法》 (2026年版):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企业持续提升发展质量,指导地方健全优质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强化培育服务和动态管理。组织修订形成《办法》,推动培育工作标准提升、流程优化、管理规范、服务协同,持续擦亮专精特新“金字招牌”。
原《暂行办法》 (旧版):
“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国推动培育一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维度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范围
新《办法》 (2026年版):
三级梯度: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
原《暂行办法》 (旧版):
三级梯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
维度三:发现机制
新《办法》 (2026年版):
充分挖掘产业链供应链、股权投资、知识产权、科技奖项、人才引育等数据,常态化发现潜在优质中小企业
原《暂行办法》 (旧版):
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维度4:减轻企业数据填表负担
新《办法》 (2026年版):
1、明确对于复核企业,只需按自身所获最高一级认定参加复核。
2、简化发生简单更名、跨区域迁移等情形的变更程序,企业仅需登录平台提交申请即可。
3、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共享知识产权、审计报告等数据,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原《暂行办法》 (旧版):
1、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2、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维度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门槛
新《办法》 (2026年版):
1、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3、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1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4、拥有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5、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6、评价得分达5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50分以上即可)。
原《暂行办法》 (旧版):
1、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4、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
5、直通车条件。
维度6: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门槛
新《办法》 (2026年版):
1、已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3年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90%。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复核企业不考查该项指标),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3、近两年研发费用合计不低于1200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4、拥有4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企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5、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或国内前三名,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
6、主导产品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或属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7、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60分以上即可)。
原《暂行办法》 (旧版):
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3年以上。
2、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4、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5、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6、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7、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8、创新直通条件。
维度7:认定审核机制
新《办法》 (2026年版):
增加 “主动发现” 机制;
要求 “双随机”评审(含产业、财务专家);
严禁委托第三方中介承担审核工作
原《暂行办法》 (旧版):
程序相对常规,未明确禁止中介参与。
维度8:动态管理要求
新《办法》 (2026年版):
强制年度更新信息(每年5月31日前),连续两年未更新取消认定;
取消重大变化须3个月内报告;
对数据造假等设 “取消且三年禁报” 红线。
原《暂行办法》 (旧版):
倡导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重大变化须3个月内报告,否则,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维度8:培育服务导向
新《办法》 (2026年版):
明确 “不层层设定培育数量指标” ;
强调政策 “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
着力构建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结合体系。
原《暂行办法》 (旧版):
侧重于认定和组织服务,未明确反对数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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