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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委托独立核算分公司做软件开发,能否按合同金额80%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A公司委托A公司分公司做软件开发业务,A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分公司注册地址在西安,税务备案为独立核算,委托软件开发合同分公司在西安技术市场做了备案且备案为独立核算,分公司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请问A公司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时候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80%计算研发费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1. 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 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据此,总公司委托独立核算分公司软件开发,不适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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