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发费的发生额,今年购买的300万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加计扣除,算作当年的累计研发费总额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一)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高新技术企业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除外),不予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