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A公司2021年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会计科目为“其他收益”,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了不征税收入。但实际并未单独核算支出。在高新的总收入中,是否要包含这部分金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中,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为1,857,239.29元,税法确认的处置所得为5,544,603.30元。在申请高新计算总收入时,按照哪个口径进行核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四)2. 明确了,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但未单独进行核算,无论会计如何处理,应作为征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高新的总收入按税法企业所得税收入口径计算,包括征税收入和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