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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组织捐赠给德国企业款项,是否需要在国内代缴税款?涉及哪些税种?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我们是一家在北京的社会组织,现在要捐赠给德国的一家企业一笔款,请问我们是否要在国内完税,也就是说是否要在国内代缴税款,都涉及哪些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据此,外国企业接受境内企业货币捐赠,应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按10%计缴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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