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余额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10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现年度净利润1200万元,则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20万元,盈余公积期末余额1520万;
2.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余额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余额-1000万元;
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实现年度净利润1200万元,则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元,盈余公积余额620万元。
这样理解正确吗?
答:《公司法(2024版)》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百六十六条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依据上述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顺序,自2024年7月1日起,先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利润提取10%法定公积金。
自2024年7月1日前,先用企业年度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净利润提取10%法定公积金。
即:2023年12月31日,先用企业年度净利润12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提取法定公积金120万(1200*10%);盈余公积期末余额1620万(1500+120)。
2024年12月31日,先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15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万元。
按利润提取10%法定公积金【(1200万元+所得税)*10%】,盈余公积期末余额[(1500-1000)+(1200万元+所得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