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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用自己的股票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行权时子公司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关于母公司用自己的股票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这种情况相当于对子公司进行投资,母公司借:长投,贷:资本公积;子公司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这种情况下行权时由子公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母公司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是否可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四、关于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

(2)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现金、非现金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处置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与长期股权投资无关,无需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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