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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采购的不同类型存货能否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期货公司,采购的煤按加权平均,钢材按个别计价法核算,一个公司不同类型的存货可以采用多种计价方法吗?


答:一、会计准则下的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但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

二、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据此,存货不予采用多种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三、实务提醒

1、会计准则允许针对不同性质和用途的存货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但企业所得税法强调“选用一种”,两者存在差异。

2、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保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口径一致,若会计与税务口径不一致,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相应调整,并注意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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