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规模以上企业上报统计局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规模以下企业上报的“四下”企业基本情况表111表。如上述材料未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企业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行业代码及行业分类。
3.企业最新一期社保缴纳证明。如企业使用合并报表财务数据,需将合并范围内的相关企业人数一并纳入从业人数统计,并提供所有相关企业的社保缴纳证明。
4.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获得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获奖证书或获奖公告。
5.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获奖证书或获奖公告。
6.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授牌或公示证明材料。
7.近三年内(2023年1月至今)新增股权融资额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增资协议、投资协议及相应的银行到账凭证等。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使用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需同时提交合并报表和单独报表)。财务审计报告未列明该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金额的,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各类财务审计报告均应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完成备案。
9.I类、II类知识产权一览表(详见附件3-2、3-3)、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等;如涉及转让,证明文件需包含专利转让年限等相关信息的材料),以及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自证材料。
10.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3-4)。
注: 1.上述材料请按清单所列顺序依次分类提供,涉及的各类情况说明须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创新型直通条件的企业,可提供第1-7项和第10项,其中1-3项和第10项必须提供,4-7项须提供有关资料。
3.资料清单仅供参考,企业申报时根据工商属地原则,以注册地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如有)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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