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典当行对贷款的坏账计提比例有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多少的限度要求吗?
答:典当行在《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被定义为“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但根据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银保监会职责分工,典当行不属于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此外,典当行在实际业务中提供的典当服务被认定为“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典当公司不属于国家规定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不得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税前扣除。
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但目前并无专门针对典当行贷款坏账计提比例的明确规定。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第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1%。但该办法适用于金融企业,典当行是否适用需结合其实际监管归属和财务核算口径判断。
据此,建议典当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会计准则及地方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并注意相关税务处理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