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一批无法售卖的图书,此批图书,因内容原因,相关部门不允许售卖。
(1)这批图书是否可以按照非正常损失计提坏账同时对应的进项税无需转出?
(2)此批图书计提的相关坏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据此,此批图书因部分内容不合规导致相关部门不允许售卖,属于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应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据此,在损失需要实际发生、证据确凿(如相关部门出具的禁止销售、没收或销毁通知书;企业内部关于这批图书无法销售的情况说明和盘点表;销毁证明影像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等)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