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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为公司自然人股东时,其债权转为资本公积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债权人为公司自然人股东,其债权转资本公积,是否涉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据此,实务中债转股可以形成资本公积,应先依法完成债权出资、评估、公允价值计量,履行章程规定与登记手续,并按上述规定入账,而不是“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但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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