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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90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24条存在冲突时,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按照财税【2017】90号文,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与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24条,是否冲突?应按照哪个文件执行?


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为国务院令形式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条例已明确具体标准或方法的事项上,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文件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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