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在年初或年中某月为相关人员计提全年的奖金总额,并在当年1月至12月期间不定期发放。在每次实际发放时,财务上会进行账务处理并扣除个人所得税,但并未在发放次月进行个税申报,而是计划在12月底将全年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统一申报。这样会哪些什么税务风险,包括个人所得税或者单位代扣代缴的角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时间和次数是如何规定的?”解答,“(WK) 一个纳税年度(税款所属月份1月-12月),每个纳税人只允许填报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报表,一般是在实际发放月份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如:12月发放,1月申报12月所属期时填报)。
1、若不同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是不同月份发放的,可以分开申报,比如张三1月发放,则1月所属期申报张三,李四2月发放,则2月所属期申报李四;
2、若同一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发放多次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将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其他的与当月工资合并填写申报。
据此,企业分次发放全年奖金,只能选择其中一次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其他月份应于发放当月的次月同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申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