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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税法实施后,自然人是否还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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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自然人发生的出这个征管办法第二条列举的这些情形,是不是不能享受10万以下免税的优惠政策,即使是给企业按月提供服务,每月支付一次服务费?专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每月10万以下超1000,只能选择按次纳税,税率1%吗?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本公告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三、自然人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举例说明自然人发生不同情形的应税交易,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自然人甲在2026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其1月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情况2:续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据此,自然人发生的出这个征管办法第二条列举的这些情形,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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