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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错误,修改为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会涉及罚款或滞纳金?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总分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属于小微企业,但是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备案的是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备案的有误吗?现在需要修改为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会涉及到当地税务局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据此,如果上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选择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事项导致总分机构一方多缴一方少缴税款的且未造成整体少缴纳税款的,可参照5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在下一税款缴纳期限内调整相应差额,调整前建议跟税务做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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