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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如何开具发票?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客户是物业管理公司,想问一下她们从今年11日以后,基金是否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在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的形式给她们的客户开发票?


答:以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一则问答: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据此,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开具财政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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