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XXX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XXX发展有限公司利润总额2800万元,含2996万元投资收益,该数据同步导致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情况导致的税会差异。投资收益来源主要是XXX发展有限公司下属三家子公司即将注销,将注销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年末未分配利润转至XXX发展有限公司所致。”客户的逻辑是这三家公司转的是未分配利润,本身也是税后的。然后XXX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就不用交税了,这个逻辑对吗?
答:经查“XXX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据此,非居民企业从境内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