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客户个人在香港购买一支基金由基金托管机构运营的公司型基金,这个托管机构的核算方式是给购买人开立基金账户,这支基金从21年到现在中间有多次交易产生收益,但这个基金对于个人而言并未赎回到个人银行账户,由托管机构继续交易,对于个人而言连续交易中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交税?还是说应该个人实际收到分红的时候纳税?
答:根据《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据此,对个人而言,纳税义务与“分配取得收益”这一事件绑定,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执行扣缴。若基金收益尚未进行“分配”(例如持续滚存于基金账户、未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不触发该代扣机制,在实际收到分红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