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有几个主体,有4个人工资社保在某个公司,这4个人在另外一个公司发一部分工资,我没接手前都是按劳务报酬申报的,这个没签合同,变相增加一部分工资,这些人员就是行政,销售,财务这种,按劳务报酬申报合理还是工资薪金更合理呢?
答: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第二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据此,企业的上述情况,目前没有文件要求工资只能在一处领取,可以按照两处任职,形成真实的雇佣关系,作为工资薪金申报工资可能更为合适,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虽然年底与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但劳务报酬所得需要考虑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内部交易的形式分摊这些人员的成本,这一方式要作好内部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