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行政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工资的比列足额提取了工会经费,并逐月足额打款至其下属B工会,B工会按照40%上缴总工会,60%留存本工会,但B工会留存的工会经费无法支撑全年的工会活动,故A行政事业单位于年底向B工会转款24万,B工会将此笔收款作为行政补助收入,并工会当年已支出大部分,A行政事业单位将此笔作为运营费用-工会经费核算,请问A行政事业单位对该24万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是否涉及个税?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2)如工会经费用于集体活动,组织职工文体活动、购买活动用品等,员工享受的是集体福利,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如B工会将这部分经费用于向职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