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将一辆二手汽车出售给二手车销售公司,自行申报增值税时应按什么税率申报?
答:根据《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二手车流通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所有人属于办理国税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生二手车交易后,应按照以下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应纳税额=销售额×17%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据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13%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