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出资,资本溢价部分已计入资本公积。现拟将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
一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 、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一则问答:
“问题
个人股东投资款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时间: 2018-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投资款超过实收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目前没有查到支持关于个人股东溢价出资部分转增资本时,自己获增的部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因此建议事前跟主管税务做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