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购入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日常生产,这种情况,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享受,但是要注意区分设备在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上的实际工时。
知识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什么时候享受呢?
答:企业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月份未享受的,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月份、10月份预缴阶段均未享受优惠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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