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与直播团队(个人)合作进行直播售卖,按直播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佣金。该笔佣金支出能否按财税〔2009〕29号规定的限额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直播团队(个人)从事直播售卖服务需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规定运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生产生活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 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据此,公司与直播团队(个人)合作进行直播售卖,直播团队(个人)收取佣金,符合网络直播要求的可以按照财税[2009]29规定的比例可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佣金”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