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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以前年度调增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大于计提额且税收金额更大,是否可以调减?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以前年度计提的工会经费已做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工会经费贷方计提金额小于借方实际发生金额,但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大于计提金额。请问本年度是否可以就工会经费做纳税调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第7行“四、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拨缴工会经费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工会经费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与第1列、第2列三者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据此,不可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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