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红主体为在香港上市的开曼公司,部分股东持有纸质股票(未电子化),无法通过香港过户处收取分红款。经与香港过户处沟通,对方表示可由境内公司直接向该等股东支付。我方拟采用此方式,并已要求股东签署确认收款书,明确涉及税费由股东自行承担。请问:(1)境内公司代境外公司支付分红款,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2)若股东收到分红后未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税务局是否会向境内公司追责?
答:对本题的理解:个人股东是开曼公司的股东,开曼公司是香港公司的股东,香港公司是境内公司的股东,开曼公司在港股上市,正常路径是境内公司分红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分红给开曼公司,开曼公司将分红款汇集到香港过户登记处,香港过户登记处再分发给电子化股东或实物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
(四)取得境外所得;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关于香港上市公司(红筹股)分红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查询得知,个人股东无法收到分红,应该是想收到人民币分红,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操作而不是进哪公司直接打款,如,1、开通沪、深港股通,分红由香港结算转交中国结算,自动换人民币发放(代扣 20% 个税);2、持有境外港股账户:分红港币入账后,个人每年 5 万美金额度内自行结汇回内地;3、企业境内股东:境外收到分红后,以境外投资收益名义合规调回境内申报企业所得税。第一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2、3中需要按境外所得自行申报。若企业一定要境内股东直接支付建议先行咨询税务机关。